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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政府都积极地对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进行专门立法,或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法,或通过适用本国的合同法或商法来规范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在一些地方,这些法律通常可以并行适用。正是有了这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经纪人的活动才不会进入无政府状态和混乱。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尚未形成市场运行规律,非法经纪行为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化进程,不利于民族体育经纪人的利益。因此,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体育经纪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就像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做法,政府不应该袖手旁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体育等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效力水平较高的管理法规,可以规范全国体育经纪行业,使地方体育经纪法律法规有章可循。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体育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机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变更和注销登记、保证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佣金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为地方体育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因此,各省市体育局、工商局出台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以及体育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体育协会,都可以作为地方法规实施的配套法规,保证地方、地方、行业同类法规的法律统一性和互补性。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在制定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体育经纪人的过程中,参考了各种体育赛事的国际体育组织已经制定的经纪人规则。我国政府在制定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也应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前提下,积极参考和借鉴几大国际体育协会制定的经纪人规则。使我们的体育经纪人市场与国际接轨。
在规范体育经纪人的过程中,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各种私人自治体育协会相互协调合作,政府和协会针对行业、地区或项目制定并颁布了各自的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实现了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和法制化。我国规范体育经纪人的思路也应该是以政府为主体,体育协会积极配合。
地方体育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统一立法。地方体育作为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积极制定和落实相关新规法规,将具体事务委托给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经纪人协会,如制定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颁发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进行经纪人资格考试,注册经纪人,负责运动员转会、代理和形象开发,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仲裁和解决经纪纠纷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体育经纪行为的执法监管部门,以维护统一的经纪市场秩序为重点,负责体育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取、登记管理和行业检查。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相互关联的管理体系。
管理欧盟成员国体育经纪人活动的协会包括体育协会和各种竞赛项目的体育经纪人协会。因为公权力机构即政府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而协会最了解一个事情在本国的具体发展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因此协会的管理更加灵活,往往在政府和体育实体之间发挥着连接作用。行业自治是促进体育产业健康运行的灵魂。
我们应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建立更多的地方或地方体育协会和体育经纪人协会。增加更多能够代表体育经纪人利益的机构和组织。
让更多的国内体育经纪人参与管理和规则制定。各类协会相互沟通,为各类体育经纪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为合格的体育经纪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
欧盟体育法学者指出,明确界定体育经纪人的概念是研究体育经纪人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在立法上准确界定体育经纪人,也是规范管理体育经纪人活动的前提。欧盟成员国在体育经纪人立法方面的首要任务是对体育经纪人做出明确的定义。
他们要么在提供专业中介和就业服务的基础上定义体育经纪人,要么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定义体育经纪人。
借鉴欧盟成员国的立法,我们可以将体育经纪人定义为常年或偶尔从事下列体育经纪活动并获得相应回报,促成一项体育赛事的举办相关的多个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运动员谈判并签署合同,如形象开发合同、赞助合同、法律咨询合同等。为运动员自己保管资产。
法律应该规定体育经纪人在代理之前必须与运动员签订委托合同,这样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体育经纪合同可以定义为“体育经纪人与委托人在体育经纪活动中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经纪合同仍然是一种匿名合同。学界对体育经纪合同的性质还存在争议,人们对经纪合同的认识也比较浅薄,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合同欺诈的机会。由于合同本身的性质界定不清,很难有法律措施来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体育经纪服务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名优合同的详细规定可以为体育经纪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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